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旺報【記者陳榮正╱綜合報導】

大陸爭議已久的「嫖宿幼女罪」存廢問題,在大陸全國人大常委與法學界一致支持廢除的情況下,有望下周審議。目前傾向擬修法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,這對長期主張廢除的婦女團體,無疑是一大鼓舞。

陸媒指出,24日至29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,將三審《刑法修正案(九)(草案)》,可能涉及「嫖宿幼女罪」存廢議題。

其實,「嫖宿幼女罪」存廢爭議始於2009年,不但婦團極力奔走,並上書常委和遊說法學界人士,保存刑責較高的「強姦罪」。不過,因基層司法機關認為「嫖宿幼女罪」判刑重於「強姦罪」,兩種罪刑高低引發議論,支持保留與贊成廢除勢均力敵。

婦團出身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,是主張取消「嫖宿幼女罪」的代表人物,之前卻無法主導修法過關。

破例以強姦判刑

然而,2013年底大陸最高法院表態贊成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,去年四川成都邛崍檢方,將兩名透過「雞頭」媒介與13歲少女性交易的2名男子,首次以「強姦罪」提起公訴,今年3月地方法院也以「強姦罪」宣判,是中共建政以來的首例。

邛崍檢方原本以涉嫌「嫖宿幼女罪」批捕2名嫖客,但承辦檢察官認為, 2男明知少女不滿14足歲的情況下,仍與她發生性關係,符合「強姦罪」的犯罪構成要件,因此以強姦罪提起公訴,後來法官再「補上一刀」。

事實上,大陸《刑法》有「嫖宿幼女罪」,法官卻破例以「強姦罪」判刑,當時引起相當大的討論。由於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高刑度是15年,強姦罪則最重可處死刑,因此民間多數認為法官「重判」。

變相認同幼女賣淫

四川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、法學博士葉睿表示,「嫖宿幼女罪」的法定刑為5年至15年,而「強姦罪」將姦淫幼女作為法定從重情節,最高刑是死刑,且被害人若14歲以上,也可構成「強姦罪」。但強姦犯罪情節輕微的,也可能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,而「嫖宿幼女罪」則至少判刑5年以上,所以不能說「嫖宿幼女罪」刑責一定比較輕。

他認為,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,「嫖宿幼女罪」忽視了被害人的身分。若定「嫖宿幼女罪」,則變相認同幼女賣淫行為,這無疑是對受害幼女的二次傷害,與《刑法》保護幼女的立法精神相違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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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姦罪與準強姦罪

大陸「強姦罪」是指違背婦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脅迫或其他手段,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,或故意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。兩岸在這方面的定義幾乎相同,不過台灣在「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」部分,學術上稱為「準強姦罪」,以強姦論。台灣現行《刑法》上「準強姦罪」之保護對象,僅限於未滿14歲之婦女。(陳榮正)
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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